| 独家代理商 1、成为“大管家”授权区域独家代理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独家代理商的范围涵盖:系统集成商、餐饮管理顾问公司,以及其他与酒店餐饮业业务相关,具备信息化系统经营与实施能力的单位。有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当地有广泛的服务业客户资源; (2)在该地区有广泛的合作伙伴和下级渠道资源; (3)有系统工程实施经验和服务经验,渠道推广管理经验,有一定规模的市场营销能力; (4)无经营其他同行业竞争产品。 3、独家代理商应为有意愿和“大管家”针对某一业务区域进行紧密合作、开拓中国餐饮业管理系统的市场,进行强有效的沟通互动,共同分享利润的合作伙伴。 4、独家代理商应根据其代理区域的大小按标准向华之光公司缴纳“大管家”品牌区域独家代理授权入门费和产品进销信用保证金,以获得“大管家”品牌系列产品的区域独家代理商授权。 5、代理商应配有以下工作人员: (1)配有专职“大管家”产品销售人员和渠道推广人员; (2)配有专职“大管家”产品工程技术人员和客服人员(经“大管家”产品中心技术培训后,并取得培训认证证书的); (3)设有“大管家”产品代理区域总经理。 6、代理商义务 (1)维护“大管家”的品牌形象,保证服务品质和客户满意度。 (2)维护“大管家”的价格体系,遵守专案保护原则,不得恶性竞争。 (3)保护其独家代理区域内所属经销商的权益,不得与下级经销商抢夺客户订单。 (4)不得使用任何方法侵犯“大管家”软件版权和商标权,或盗用“大管家”名义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5)不得泄露“大管家”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代理商进货价格与任何第三方。 (6)负责对下属经销商的技术支持、销售辅导、业务宣导、任务督促等。 (7)服从“大管家”产品中心的渠道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跨地区推广。 (8)承诺“大管家”只作为其行业代理/经销的唯一性,未经华之光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与“大管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个体签署相关的各类合作协议。 7、代理商权利 (1)享受“大管家”提供的对其相关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销售培训、渠道管理培训等; (2)使用“大管家”的销售资料、样品、试用品; (3)享受重点项目的特价支持; (4)可申请市场宣传活动补贴; (5)经“大管家”认可,可申请部分库存调整; (6)享受一月内调价补差; (7)享受“大管家”销售代表定期巡回支持和申请技术代表的到场支持。 |